旅行社“強行”補救 旅游者可以拒絕
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4-05-26
2013年7月,劉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服務合同,約定這家旅行社為劉女士全家安排為期兩天的草原旅游,三人費用共計1299元。劉女士依合同支付旅行社1299元。7月16日,劉女士全家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車旅行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劉女士頭頸部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一家三口無法繼續(xù)旅游。劉女士認為,此次事故是因旅行社的過錯發(fā)生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要求解除旅游服務合同,旅行社返還其旅游費用1299元。旅行社拒絕退還旅游費,堅持在劉女士治療恢復后為劉女士重新提供旅游服務。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劉女士訴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說法
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劉女士依約履行了交納旅游費用的合同義務,旅行社也應按雙方約定向原告提供旅游服務。但在旅游途中,旅行社提供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女士受傷不能繼續(xù)旅游。旅行社未能將劉女士一家安全送達旅游目的地、提供約定的旅游服務,顯系違約行為。因劉女士不同意由旅行社繼續(xù)提供旅游服務,故雙方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應予解除。劉女士要求解除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旅行社退還收取的旅游費用1299元的訴訟請求是正當?shù)摹?/p>
文/一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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