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問題車獲賠30萬 江蘇高院發(fā)布維權典型案例
近期,江蘇省高院梳理了一批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并予以發(fā)布。其中,有一個案例頗受關注,一名消費者買了一輛轎車后,得知轎車曾在爆炸現(xiàn)場附近停放,于是向車輛銷售商索賠,最終獲賠30萬元。
賣問題車,退還車款再賠30萬
2015年12月26日,楊某在泰興市一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某品牌汽車,車價17.8萬元。后來楊某在汽車官方網站通過所購車輛車架號查詢得知,所購車輛的停放場地附近曾發(fā)生過爆炸。楊某找汽車銷售公司交涉未果,便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泰興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返還楊某購車款人民幣17.8萬元并賠償損失30萬元,楊某將汽車返還給汽車銷售公司。
逾期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fā)商被告
龍某、李某與一家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為1160萬元,約定于2014年5月20日前交房,同時該合同第九條約定“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該合同附件對房屋交付作出特別約定,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時,買房人仍未收到開發(fā)商書面接房通知的,買房人應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當天,到開發(fā)商處索取書面接房通知。合同簽訂后,龍某、李某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但直到2014年10月12日才收到開發(fā)商郵寄的商品房收房催告書,龍某、李某前去收房。后來龍某、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開發(fā)商提供的實質上免除其關于通知購房者房屋交接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法院判決:房產開發(fā)公司賠償原告龍某、李某逾期交房違約金84.1萬元。
“極品海參”欺詐
被判3倍賠償
王某在一公司購買某品牌“極品海參”4盒,每盒3200元,共花費1.28萬元。“極品海參”包裝盒正面標有“極品”字樣,側面引用《本草拾遺》《本草綱目拾遺》的內容,表明海參在治療疾病、提高免疫等方面的功效,包裝盒背面標注質量等級為三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案中商品的外包裝上使用“極品”字樣,屬于絕對化語言,同時引用文獻表明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極易誤導消費者;涉案商品外包裝正面顯著位置標注有“極品”字樣,在背面卻標注質量等級為三級,屬于欺詐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退還1.28萬元,賠償人民幣3.84萬元;王某向被告公司退還“極品海參”4盒。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