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停車場受損 停車場是否擔責? 市12315:有時免費停車也需擔責
| 車輛在停車場受損 停車場是否擔責? 市12315:有時免費停車也需擔責 |
|
徐州日報訊(記者 鄭微)清明小長假期間,市民郝女士在某超市地下停車場免費停車時,車輛受到損壞。那么這種情況下,停車場需不需要擔責呢?針對這一案例,市12315申投訴舉報中心表示,有時免費停車也需擔責。 4月2日,郝女士在市區(qū)某超市購物后,到超市下面的某商業(yè)地下停車場開車(超市購物可享免費停車2小時服務)。由于停車場內(nèi)路面的鐵篦子(井蓋)損壞了,郝女士在正常行駛開出停車場過程中,汽車的輪胎陷入排水溝,導致輪胎和保險杠損壞。在郝女士與超市方取得聯(lián)系后,超市方幫助聯(lián)系了管理單位南京某物業(y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但該物業(yè)公司不予處理。郝女士為此花去了900元維修費。 接到投訴后,市12315分析,消費者將車輛停在商場提供的免費停車場,是接受商家提供的服務之一。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rdquo;,商場理應進行賠償。并且,根據(jù)《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如果保管人沒有盡到保管義務,致使保管物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鑒于本案例中,停車場的產(chǎn)權和管理單位均非超市方,同時超市方與產(chǎn)權單位有約定,一切停車收費和管理均由停車場管理單位承擔。因此商場為客人提供停車方便,而且停車場所在商場范圍內(nèi),應視為商場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由于管理單位的過失導致車子損壞,所以商場理應幫助協(xié)助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商場所特定的服務性質(zhì),決定了他們?yōu)榭蛻舯9茇斘锸且环N法定的義務,他們提供的免費停車場是服務的一個內(nèi)容,免費不等于免責,既然是一項服務,因服務不到位、不周全而導致車輛損毀,就理應賠償。 隨后,市12315工作人員聯(lián)系了超市負責人。超市負責人介紹,該停車場產(chǎn)權屬于徐州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通過聯(lián)系該置業(yè)公司得知,停車場已交予南京某物業(y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管理和收費。市12315又多次同南京某物業(y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進行協(xié)商,最終該公司同意補償郝女士車輛維修費500元,并向郝女士表示歉意。 ■相關鏈接: 市12315分析,在以下情形下,停車場對車輛受損不需擔責。 首先,臨時占道停車場無特殊約定不擔責。以臨時占道停車場為代表的場地租賃停車場,除車主和停車場另行專門約定成立保管關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成立的是停車場地臨時租用合同關系,車主交納的費用僅是場地租賃費而非保管費,在停放車輛發(fā)生丟失、毀損時,停車場并不承擔保管責任。不過,臨時占道停車場同時負有在顯要處標明“臨時停車場”字樣,并且向車主發(fā)放的收費憑證上需明確標明,所收費用為停車場地租金費的義務。如未履行而致車主有理由相信與停車場形成機動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的,停車場仍應擔責。 其次,免費停車場無重大過失不擔責。免費停車的停車場僅在其對保管車輛的毀損、滅失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商場、飯店等消費性場所提供的“免費停車”,應是商家提供給顧客的一項配套服務,是有償商業(yè)行為,在該情形下停車場不能定義為免費停車場,對停放車輛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非消費性場所的免費停車場,停車場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