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男子梁某駕車時手機滑落到腳墊上,就在他低頭撿手機的瞬間,事故發(fā)生了,轎車撞到路邊一輛行駛的電動車,致使駕駛電動車的何某某當場死亡。最終,梁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賠償死者親屬30萬元。泗洪法院近日通報了這一“防范人身風險,保障生命健康”警示案例。
今年2月10日13時許,梁某駕駛小轎車沿蘇121線行駛時,有些發(fā)困,整個人迷迷糊糊的。就在此時,他的手機恰巧滑落在車內腳墊上,梁某于是低頭去撿手機。就在這一瞬間,車子斜著開到了路邊,當梁某抬起頭時,才發(fā)現(xiàn)路邊有人。這時,梁某已來不及反應,撞到了駕駛電動車的何某某,造成何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
經(jīng)交警處理,認定梁某駕駛未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困倦瞌睡,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路面情況,且在駕車時低頭撿手機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對事故發(fā)生起直接作用,梁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何某某無責任。
泗洪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本案中,梁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死者何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全部由梁某及其駕駛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經(jīng)法院主持調解,梁某當庭賠償何某某親屬各項損失300000元;梁某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依法賠償。法院依法判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裴凌曼 魏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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